兹有周兴官(女,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生)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分别为(2015)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05号]。周兴官已于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因病死亡,其遗嘱继承人王菊妹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周兴官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办继承权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周兴官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20天,如有对上述公证遗嘱有异议(包括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则视为其他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公证遗嘱无异议。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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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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