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国兰遗嘱继承的公告
兹有郑鸿飞(男,一九四七年九月九日出生),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在本处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17)浙嘉誉证民内字第1215号]。郑鸿飞已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因病死亡,其遗嘱继承人徐国兰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郑鸿飞的遗产,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向本处申办继承权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郑鸿飞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如有对上述公证遗嘱有异议(包括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则视为其他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公证遗嘱无异议。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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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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