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晶接受遗赠的公告
兹有高玉兰(女,一九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出生),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本处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02)嘉证民内字第5957号]。高玉兰已于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受遗赠人许晶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接受高玉兰的遗赠,于二○一八年六月七日向本处申办接受遗赠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高玉兰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60天,如有对上述公证遗嘱有异议(包括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公证员冯彬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则视为其他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公证遗嘱无异议。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接受遗赠手续。
特此公告!
本处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华隆广场1号楼18楼(南湖大道与由拳路交叉口)
邮 编:314050
联 系 人:公证员冯彬
联系电话:0573-82089530 0573-82086935
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2018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