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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发表日期:2015年1月14日  发布部门:admin  
    

一、材料:(具体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等);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或有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单等);

5、关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8、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9、依法可以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公证时,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须全部到场签字,能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继承人除外。

2、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3、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应如实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情况。

5、继承不动产的(如房屋等)须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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