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具有保障债权实现、减少或避免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作用。《担保法》第43条规定,对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俱、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抵押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到公证机构登记。当前,经济交往和财产流转日益频繁,上述动产抵押和其他以动产作为担保的形式越来越多,公证抵押登记需求越来越大,如尾矿抵押、大型机械设备抵押、各类工程车辆抵押等。
实践中,由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各类抵押机关权责模糊,当事人常常面临登记难等问题和多头登记、重复登记等风险,查询信息不完全、登记公信力不足等情况也存在,导致融资纠纷,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建立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抵押信息登记平台,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融资市场、为创业创新输氧造血的功能,也是一项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对公证行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百利而无一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