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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传统理念”缰绳,策“创新实践”奔腾 ------浅谈公证的创新发展趋势
 
发表日期:2017年3月13日  发布部门:admin   作者:嘉兴誉天 姜盛婕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创新”一词就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从中小学到高等教育开始倡导“创新思维”,这不仅提高了对学生的学习要求,更对学校的教育方式和整个教育体制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晃20多年过去,但“创新”二字依然是个热门词,离开校园,走进社会,数以计万的行业都在思考自身行业如何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如何做到“创新发展”。公证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至今已有千年历史,而中国现代公证行业发展时间并不十分久远,但即便如此,依旧有过“峰顶”和“低谷”,该如何“创新发展公证行业”也成为一个业内人士经常讨论的话题。

 

一、        谈“发展”先认清“自身”

海南大学副校长傅国华教授曾在一堂名为“创新思维与创新发展”的公开课上提问“为

什么要学习?什么才是真正的学习?”当学生听到这个问题时又有多少人能给出一个合适的答案呢?如果连学习是什么都不理解,那么埋头苦读是不是很讽刺!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在讨论自身行业的发展时,我们又对自身的行业演变进程有多了解呢?不了解“自身”何以谈“发展”!那么中国现代的公证事业是怎么兴起和发展的呢?

公证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时正式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一直都有推行公证制度,19519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法院暂水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由市、县级法院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文革时期,受当时社会极左思潮影响,公证活动几乎停顿,仅保留涉外公证归法院办理。直至1982年,中国政府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颂布了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重新确立及推行公证制度。

199012月,修订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20028月,《公证程序规则》正式颁行其间,《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继施行,对公证的职能、法律效力进一步做出了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公证体制和公证实践不断被突破,也突现了中国公证立法的滞后,2003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标志着中国公证正在向世界融入。20058月,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31起施行,中国在公证制度全面恢复二十多年以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法,此时距中国第一部公证法成文己经过去了六十二年。

中国现代公证事业兴起至今,时间不久,但也跌宕起伏多次,每个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特点,有过发展,也有过滞后。现在21世纪信息化时代,公证业务范围正在不断变化,公证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公证行业的发展从“创新”的角度看,公证的发展要摒弃“传统理念”的束缚,结合现状合理发展改变。

 

二、弃“传统理念”之束缚,寻“新而合理”之举措

公证的发展在这些年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和困难,有人认为是媒介的宣传对公证行业有很大的偏见和误导,有的人认为在立法上缺少对公证的重视,甚至有人认为公证体制本身就有问题,然而“因果”中的“因”分“内因”“外因”两种,外因固然存在,但并非是公证人能单方面改变的,但如果能从内因出发,探求公证的发展,可以更加直接现实的改善现状。

例如有媒体用“以证换证”“坐堂等证”来形容公证服务的现状,而在2000年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中提到,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在公证实践中,现代公证人一直秉着打造“具有感知力”的公证服务为宗旨努力的改变着。2016年嘉兴某镇的一位先生前来咨询及办理继承公证事务。其叔叔老曹已过世,生前留下存单两张,存折一本,共计金额四万元。老曹生前未婚无子女,晚年及后事均是侄子先生照顾和操办的,如今想继承叔叔老曹的遗产却面临着“情”与“法”的碰撞,于情,先生是老曹生前唯一的亲人,老曹生前有困难身体不便时都是曹先生亲力亲为,先生虽是侄子却胜似儿子,继承老曹的遗产无可厚非,然而,于法曹先生并不是老曹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权》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上述案例中的老曹,生前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与父母长辈均先于其死亡,已经不存在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继承公证没办法办理。

如果把案例放在以前,怎么做?不受理?建议先生向法院诉讼?以往的这种一遇到难题问题就把当事人往法院推的做法与公证制度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初衷相违背。那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呢?困境面前不退缩便会突破!以“法律意见书”代替“继承公证书”,用“领取并保管遗产”代替了“继承”最终解决的当事人先生的问题。这在公证实践上也是一大创新和进步!虽有新理念新方法解决问题,但背后的工作仍然谨慎仔细,一要证实与老曹血缘关系较近且健在的亲戚只有先生;二与银行沟通和衔接,确保法律意见书届时能为之所用,最后出具一份内容充实,逻辑严密,专业性强又经受的住考验的法律意见书!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发现,现在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公证人竭尽所能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遇事不推脱用专业技能和发展的眼光解决困难。一个案例的解决可能只是一个小事一点进步,但从公证行业的发展来看一点点的进步也可能促使质的飞跃!

 

三、“创新发展”并非天马行空,而立于“法”与“民”的根本

公证作为服务业,服务于民,作为法律系统的一支,实践立于法。所谓的发展与创新都必须有自身行业的根本与宗旨才称得上是发展,而非天马行空无底线的变通。公证业务内容很多,其中继承公证最贴近百姓生活,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最复杂最麻烦的一项公证,最耗人力物力和时间。从一开始所有的继承案例均按一样的要求步骤和办证程序,到开始区分继承公证和小额继承公证,这就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和转折。2016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更加具体、清晰明确地规定了小额继承公证适用与不适用的情形,一目了然。小额继承公证的推广从百姓和公证行业两个方面都是一件有利的举措。对“民”而言,但凡符合小额继承公证的百姓,在办理公证时可以用最快的时间拿到公证书办理,财产领取的事宜;从公证行业自身来看,这个发展与突破,大大减轻了公证的工作成本和时间,更有效地体现了公证的意义。

 

在如今的大社会背景下经常要谈“创新”和“发展”,何为“创新”何为“发展”,一切都要从自身出发,有明确的底线标准和宗旨,摒弃传统理念中消极僵化的旧思想,从眼前做起,将理论专业知识活学活用,通过实践实现公证的价值,任何微小的进步都是“新”的可能,都是“质”的飞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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