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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安心托管-是委托,还是提存?
 
发表日期:2017年2月10日  发布部门:admin   作者:嘉兴誉天公证处 王丽
    

去年,嘉兴房地产市场在各种利好政策的持续发酵下,不断升温,尤其是近几个月来,营业税“52的全面落实下,新房市场疯狂成交,土地市场“地王”接力火热,二手房市场也是持续的暴涨。据房产超市网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嘉兴市本级二手房共成交13237套,成交量同比去年猛增144.0%

在这个周期中,相信大量身处房产买卖过程中的市民应该深刻体会到,二手房交易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二手房交易方式的活跃,也会导致其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越发突显。

案例一:当事人刘先生上半年看中一套二手房,与房东约定的价格是五十万,但是刘先生一想到这套二手房房产证未满2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要自己来交就有些犹豫,这时,帮助刘先生办理二手房交易的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就建议他要求房东配合他到公证处做委托公证来“合理”避税。先买了这套房子,暂不过户而是办个委托公证,等房产证下发满年数后再办理过户,这样就能省很多钱。刘先生觉得这样就万无一失了,采纳了中介公司的建议,在签合同时支付了购房款,随后房东也跟他做了委托公证。结果下半年原房东就反悔不卖房子了,还要撤销委托公证。最后经协商,原房东最终答应归还房款,再额外进行补偿。

案例二:李女士在二手房交易网上看中了市区一套优质地段的房子,拨打了网上登记的房东张先生的电话,李女士觉得房子价格便宜,张先生人也很热情周到,最终李女士以九十五万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分二次付款,先交首付款三十万,等卖方把上述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交了钥匙给买方,买方再交付余款。可是在李女士交完首付款之后,张先生始终以出差为由拒绝配合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房价上涨的厉害,李女士心里十分担心怕付了钱却没有办法拿到房子,这时李女士就特别纠结要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才能对张先生有约束力。

其实这样的案例不是在拍电影,而是在我们公证处每天都重复上演着。很多当事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迷迷糊糊被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带到我们公证处来办理委托等公证事项,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跟卖方说“这其实是走个形式,没有任何风险,到时候私下让买方给你写个承诺书,所有责任都他们承担”,又跟买方说“我们帮你们办理过户,省着你们麻烦,没有风险的,所有规定都是公证处要求的”,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大多数持有这种观点:1.只要钱拿到手就万事大吉;2.太麻烦了,房产中介肯定懂这些事,花钱买省心。

所谓委托公证,原本是因房主本人没有时间和买主一起到房管交易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而采取的一种便利措施。房主给买主出具委托书,由房主指定信任的人代替房主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的活跃,委托公证也被人“利用”成为一种避税的工具,所以我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会再三详细告知当事人委托的潜在风险、委托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最低价、委托期限上加重提醒。而很多当事人以为拿到房主委托卖房的公证,自己的权益就有了保障,这是对委托公证的误解。委托公证是委托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他信任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事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也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根据法律规定,单方法律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而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实行登记制,产权人以登记为准。即使委托公证没有被委托人(房主)撤销,由于房屋仍然登记在房主的名下,在房价升高或者其房主觉得有违约的必要时,为了自身利益,房主可以完全瞒着买方再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

而在买卖双方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于不动产登记生效的特殊性,而一般交易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的时间都不会短,而且牵涉到买卖双方、中介方、银行、房管部门、土管部门等众多主体,这就产生了问题:一方担心将房款给了对方,万一过户出现问题就损失大了;另一方担心一旦过户,万一对方变卦,自己拿不到钱也很被动,这时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就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那么,如何规避房产交易中的风险呢?那就是—提存公证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证制度不断的发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而作为独立、中立的法律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更是我们公证综合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公证处较其他资金监管方而言,更具有国家公信力。在二手房交易当中,提存公证是最安全、最实用的解决方案,买方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房东就可以持相关证明提取购房款,从而使买方的债权实现得到保障;而买方办理提存公证后,等到卖方办好过户手续后拿到产权证,否则买方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购房款,保护了自己的切身利益。

根据《提存公证法则》33条: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办理担保提存公证,既能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地履行合同的制度,来规避风险;而在互联网社会,网络交易也日渐频繁,而买卖双方多半是首次交易,买方担心汇款后卖方不给货,卖方又担心发货后买方不给钱,而且很多交易双方往往不在同城致使索赔也变得困难,所以担保提存公证也可大量应用于网络交易当中,价款在公证处的监管下,双方可放心履行各自义务,这将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而骗财、骗货等不法分子无法趁机而入。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办理,往往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申请,笔者认为公证员应该多注意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提存款支付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将提存款划与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又将提存款划回给另一方,双方产生纠纷了怎么办等问题;

而根据《提存公证法则》3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这一类别公证处在实际办理当中难度会更大,应务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以清偿为目的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债务消灭,使风险责任得到转移;提存后,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或赔偿标的物孳息未收取的损失。

在今后的发展当中,公证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如何通过提存公证来搭起这座信任的桥梁,作为交易双方不断开展业务往来的纽带,在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的内容、需要提交的材料、债务人提交提存物的方式、公证审查的重点等具体操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商讨,尤其是房产交易中担保提存公证,跟中介比我们的优势在哪里?以怎样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才能得到老百姓更多的信任、才能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在有效的外勤团队的配合下需不需要特为房产交易开辟“一条龙”服务,包括从查询、付款、交易过户到领产权证,我们不仅要做到价格优势,还要做到服务优势。

以上就是我对委托和提存的一些浅见,提存公证还有很多需要我学习的地方,比如法律、法规,还有具体操作的程序,希望能进一步完善相关知识,并在实际操作中得到锻炼,也让我们更好地宣传公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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