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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权利保障,法律界的淘宝平台------ 浅析提存公证
 
发表日期:2017年2月10日  发布部门:admin   作者:嘉兴誉天 姜盛婕
    

     前言

    围绕百姓生活最多的几个词是什么?“物价”“福利”“房价”是出现频率最多的词语,而最近,“房价”一词又火了,嘉兴的房价一下子疯涨,从七、八千一平米顷刻间变成上万元一平米。购房的人群也不断扩大,无论是新开发的楼盘还是二手房,成交量都惊人!当房产交易如此火热的背景下,隐藏的风险也不能忽视,特别是二手房,对于房产交易买卖双方而言,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呢?通常情况下,很难做到钱与房子过户同时完成,这势必对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那在交易时有没有一个安全的操作方法或者第三方平台,类似“淘宝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保障交易的安全,在法律界真的有这样一种“淘宝平台”,而他的存在远早于“淘宝”,只是未被人们重视,它就是“提存公证”。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1993年司法部制定了《提存公证规则》明确了提存公证含义,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根据司法部对“提存公证”的定义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在提存公证中,公证处是第三方的存在,从公平、公证的角度保证了债务人(或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提存公证的成因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5-6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01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延迟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2)债券人不再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务得到消灭;(3)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情况;(4)债务人死亡而尚未继承人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5)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或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提存;(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提存机构的确定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保护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存公证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因此,对提存公证的研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四、提存公证效力

依照《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的效力有三个方面:(1)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的一切风险。债权人作为受领提存人可以凭公证机关的提存通知及债权文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公证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给付提村物。但有对待给付行为的提存,在对方未履行时,公证机关不得向受领提存人交付提存标的物。(3)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四、拓展提存业务范围的必要性

提存的范围远不止二手房交易。提存公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凡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交易时都可以进行该项公证。比如,两个合作人准备共同出资开发一个项目,双方都担心对方中途退出,虽然签订的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再出资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一旦违约,要讨回损失,往往还得耗时费力打官司。本来有望成交的生意,由于互不信任,使不少人望而却步。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去办理提存公证,各自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如果一方违约,其账户中的保证书就将“赔付”给对方。

此外,提存公证也可以由合约双方中的一方单方提出。比如,甲乙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后,房主后悔,故意以各种理由拒收房款,以达到提前终止合同的目的。这时候,租房者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房款汇入公证处的提存账户,防止房主提出终止租房合同的要求。

提存公证对于监督各方城市执行合同,完善信用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没有多少人喜欢打官司。提存公证所具有的预防纠纷功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五、实践中提存公证业务的社会作用

一是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由交易双方向公证处提出提存申请,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将交易资金提存至公证处,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款支付给提存人相对方,此类提存公证事务还有一个更大的作用就是提存款提存后,当提存领受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则提存人可自行取回提存款,而当提存款领受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提存人不配合领取提存款的,则提存款领受人可持已履行合同的凭据径行向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二是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在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现实中会有债权人无故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使债务人达到违约条件从而追究债权人责任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的情况,这种情形以承包、租赁合同居多(此类合同往往有承包人或租赁方超过多长时间不支付承包款或租金,发包人或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或出租人为了将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以更好条件发包或出租给他人,故意拒收承包款或租金,制造承包人或租赁方违约事实,提前解除合同。公证处通过为承包人或承租方办理承包款或租金的提存,让承包人或租赁方以提存的方式消除支付承包款或租金的债务,保障了债务人的权益不被侵犯,使债权人的恶意目的落空。

六、目前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前述提到了提存公证事务在实践中的作用,给人的感觉是各公证处对该项事务的开展应该是如火如荼,事实却截然相反。

(一)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现状

     提存公证的提出虽然较早,但实际办理的公证,从量上看并不多,无论是在公证普法宣传上还是百姓的理念上,对于提存公证这块的关注度和实际操作的经验都不够,这是目前最明显的现状。

(二)存在问题

1.提存公证事务有逐渐萎缩的迹象。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提存公证事务的办理有逐年减少的趋势。而一些并非法律服务部门类似提存的业务如金融机构合同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协会的房地产买卖资金监管正在不断取代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事务。还有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也正在尝试开展类似担保提存的业务。很难想象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提存机构,而且在国家的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等已专门对提存作出了规定的情形下,竟然开展得如此萧条。

    2.缺乏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的相关部门如房产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报刊媒体等指责声铺天盖地而来,认为该公证处对于“提存”这类的公证,是“越界”、“越权”,其实公证对于这类服务确实能起到方便群众、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只因是公证处的这种“越界”、“越权”行为触动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故受到一定程序的排斥,得不到社会应有的支持。

    3.公证机构本身不重视提存事务。因近年公证业务的发展,公证事项不断增多,手续相对繁杂,收费较低且纠纷易发的提存事务。有很多公证机构至目前止还没有设立提存专用账户。而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公证机构的这些行为都是对提存事务极不负责的表现。

七、完善提存公证事务的措施

(一)合情合理合规适用办证规则

    很多公证处受清偿债务的提存的瓶颈就是如何才能确定提存公证规则中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问题,其实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做他们做不到的事情,要求公证处确认该事实,公证提存将形同虚设,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其实公证处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核查义务(如发函核查等),再行办理提存事务即可。因此公证处应在符合目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制订出一套办理提存事务的办法,即针对不同的提存事务,设计出办理指南,力求让提存申请人觉得在公证处办理提存便捷、有用。

(二)正确宣传

     我们也偶尔从网络、报刊、杂志等阅读到关于提存公证的一些报道,但不外乎是关于“房产交易资金公证提存,保障交易安全”、“提存公证为政府征地(或拆迁)保驾护航”等宣传式的报道,但真正正面关于提存公证事务的权威性报道或专家学者的论著却凤毛麟角,唯有正面加强对提存公证事务的宣传,让社会大众明白其功能作用,并将其作为一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加于利用。

(三)公证机构要正确对待“麻烦”

    很多公证处在遇到申请人申请办理清偿债务的提存时,特别是债务人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债务时,首先考虑的是会不会引麻烦上身,担心受理此类公证事务后,提存受领人会找麻烦上门,这不仅是开展提存公证事务,也是开展其他公证业务的大忌。试想公证机构都以此种思路开展业务,如何还能体现公证价值,法律既然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权力,也必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义务,只要是符合法律和程序,就不必担心麻烦,即使这类麻烦找上门来,也应勇于承担解决。  

结语

     在现在这个信息化时代,无论是现实交易还是互联网上的交易都是十分频繁,交易双方如果可以通过安全的平台交易,交易双方更有安全感,也能提高交易的成交量,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在法律界“公证提存”正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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