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栏目曝光了链家公司的问题房源事件,上海的黄先生通过链家公司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类似于购房意向书的居间协议合同,并支付了相当数量的定金。但签完合同后黄先生才发现该套房屋存在巨额抵押,无法交易。而当抵押问题尚在困扰黄先生时,没过多久,该套房屋又分别被上海的三家法院查封,使得房屋过户问题难上加难。
尽管自己介绍的房屋存在交易上的种种问题,但链家方面却始终回避问题的主因,推卸自身的责任。无独有偶,杭州的金先生在购买二手房时也遭遇到了问题房源的困扰。
根据《腾讯·大浙网》2月29日的报道,金先生通过杭州某中介公司同样和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居间合同》,并且交了定金。然而中介一再拖延,迟迟不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让金先生心生疑虑。怎么回事呢?原来,金先生要买的这套房屋在签订《房屋居间合同》以前就已经被杭州当地的法院查封了……
看了以上两则新闻,作为公证法律服务人员,我们一方面是对遭遇到问题房源的购房人深表同情,另一方面却是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二手房交易风险感到担忧。谁又能保证这样的问题房源不会被自己碰上,不会被自己的家人碰上呢!
问题房源事件,上海有,杭州有,我们嘉兴就没有?肯定有!正如央视的跟踪报道中所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在过去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一系列的问题,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低门槛”以及“低信誉”的问题,再加上管理部门对中介公司的监管较弱,导致问题房源事件一再发生。对于购房人而言,交易风险遍布,稍有不慎,就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地步。
诚然,在购房问题上,购房人是被动的,对交易规则的不熟悉以及对法律风险的疏于防范,往往使购房人受卖方以及中介的摆布。在保障购房人的利益问题上,我们与其被动等待国家监管的改善,不如主动出击,请专业人士加以指导。殊不知,公证机构正是不动产领域的专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话,可以由公证机构帮助购房人对所涉房屋的权属和受限制情况进行审查,极大程度地规避问题房源产生的可能性。
就拿以法国为主要代表的欧洲拉丁公证体系国家来说,为了避免房屋交易的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凡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其法律均明文规定了法定公证制度。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无这样的硬性规定。但我国的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自愿公证的方式预防风险。根据我国《公证法》对公证的定义,公证机构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证明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证的作用是治疗“未病”,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就房屋交易而言,如果当事人选择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签约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所涉房屋的质量、权属问题,以及房屋的受限制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帮助买卖双方起草合同,明确各项违约责任,确保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有了专业而又公正的公证机构的介入,房屋交易的风险无疑会大大降低,由公证机构对房屋受限制情况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避免问题房源的产生,确保房屋可以进行正常的交易过户。退一万步讲,我国为公证制度配套制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假使由于公证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最后也能由公证机构负责赔偿。
除此以外,作为我们嘉兴市誉天公证处,我们在给当事人办理合同公证时,还可以额外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购房款进行“提存”。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购房款暂时由我处代为收取,等房屋交易完成、房产三证办理完毕后,再由我处将代为收取的房款交由卖方。这样一来,一旦房屋交易中出现房屋不能交易等不良情况出现时,我处可直接将房款返还买方,不会出现付了钱却拿不到房的情形。另外,凡是涉及不动产领域的公证,如果当事人有需要,我处还为其提供免费代办房产三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