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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琪《浅议成年无人、限人的确认及其监护人的认定》
 
发表日期:2016年2月23日  发布部门:admin  
    

在办证过程中,我们都遇到过涉及成年精神病人或生活无法自理人的公证案例,当我们遇到类似案例时,往往有几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何认定这些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这些人的监护人?这些人的公证代理人是谁?

为了方便阐述观点,笔者根据公证申请人的不同,将上述事项区分为公证申请人为成年精神病人或生活无法自理人以及公证事项内容涉及此类人群两大类来予以展开。

一、公证申请人为该人群本人

1、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若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但凡遇到当事人无法与公证人员正常交流的情况,需让申请人去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来加以认定并指定监护人的前提下,我们才可受理相关公证事项。

但笔者认为对于上述人群应当根据其是否持有残疾证来区别对待,如果没有残疾证,仅因为年迈、疾病而造成的生活无法处理、丧失语言能力、理解能力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近亲属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特别程序,并可同时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如果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该有效残疾证上确认该当事人为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我觉得我们应可根据残疾证已认定事实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用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这样确认的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根据: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据上,对于被确认为精神病人的当事人,且利害关系人及其本人没有异议的,应当可以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因此,对于持有残疾证的精神残疾者其残疾的认定及级别的认定均是通过了相关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的鉴定才得以确认的。故借由残疾证来认定其精神残疾是有其依据的。
     2、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的理论,成年精神病人没有当然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概念至多能包含痴呆症病人。因此对于植物人等疾病是不可能包括进去的,因此对于法条未包含的情况,仍需在申请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中同时指定监护人。

上,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病人当事人,其证件上有监护人的信息,若其他相关人员对担任的监护人没有争议的,应当视证件上的监护人为其监护人。但受理时仍需对成年精神病人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判断,必要时确认相关近亲属对监护人有无异议。

其次,若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跟组织也可能是成年无人或限人的监护人,对此在办证过程也要加以注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监护人在公证中的身份是无人、限人的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据上,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此处监护是仅指指定监护人、还是也包括委托监护人,就不再展开)为其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定代理人。

二、公证事项内容涉及该人群

公证内容涉及成年无人、限人公证事项有:成年无人、限人监护人发表声明书、或是委托他人行使监护责任等,其主要内容往往涉及成年无人、限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办理这类公证事项前,监护人已握有被监护人为无人、限人的相关法律依据。故在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首先要根据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其监护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在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还需审查上述公证事项有无侵害成年无人、限人的利益。

公证人员在办理涉及成年无人、限人公证事项时的职责

1、在办证过程中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监护人的资格,确认被监护人是否仍为无人、限人,确认对监护人没有争议。

2、对于在民事活动中成年无人、限人的监护人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公证处应当审查监护人有无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对于损害被监护人权益事项,公证处不能受理外,对于严重侵害成年无人、限人的监护人的,公证处还应向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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