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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春《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现状及修改建议》
 
发表日期:2016年2月23日  发布部门:admin  
    

现状

近些年,伴随着物价的快速上涨,公证服务成本较以前也是大幅提升,加之公证机构由行政机关向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转型,现行的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1998]506号)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难以适应现有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服务收费方式单一

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两种方式。但随着社会对公证服务新型领域的需求增加,公证服务价值在不断升级,使得某些公证服务按现有的收费方式已不符合成本核算之原则。比如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办理此类公证不仅要求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且有的办证时间长、工作量大,但是公证收费只能套用计件收费方式,不能协商、也不能计时收费,仅可按件收取100-800元不等的公证费用,显得不甚合理,久而久之还会影响公证机构开展这些公证业务的积极性。另外对于那些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服务,如果只是单一的实行计件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而不给双方协商收费之空间,可能对双方都不公平。

2.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不全

1)现行的收费标准对公证收费项目分为十个大项进行列举式规定,但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公证服务项目逐步拓展,造成部分公证服务项目没有具体收费标准。如现行的收费标准中仅在第五项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作了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收费。但随着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增多,出具执行证书的比例也随之增加,且个别案件的执行标的又很大,因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间收费差异很大,当事人就难免会有意见,甚至引发投诉。

2)现行收费标准第十项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调查取证收费,但20063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并未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而是赋予了核实权,至于核实如何收费却未作规定。像继承类公证,公证机构为了查清到底有多少继承人,通常需要派遣两名工作人员到被继承人前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核实,这样至少会产生交通费用,但却不能向当事人收取;如果遗产标的额很小,那么收取的公证费会远低于核实所花费的成本,最后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违反办证程序放弃核实。

3)另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公证相关的延伸服务(如上门办证费、办证加急费、公证档案查阅费等)等在现行的收费标准中均未加以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使公证机构间的收费各异。

3.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不尽合理

1)个别项目收费缺乏操作性

现行收费标准第一项区分证明经济合同与证明民事协议,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在实践中经济合同和民事协议之间一直难以区分,从而使同一公证服务的收费产生很大差异,有失公平,也不便操作。如一件标的额为50万元的公证服务项目,按证明经济合同应收费2000多元,而按民事协议最多收费4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过高

被外界诟病的“天价公证费”,主要就是针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服务项目。比如继承公证,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继承,办理公证要收费7000多元(已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按降低后的证明财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计算),而在大中城市房产价值过百万的比比皆是,上万元甚至好几万的公证收费着实让人难以接受。又如经济合同公证,尽管相当多数的当事人认为合同公证很有必要,但基于成本费用考虑,一件标的额100万元的经济合同,办理公证要收费4000多元,使得他们办理合同公证的意愿瞬间就被抑制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具有很高的效力和实用性而倍受当事人关注,但高额的公证服务收费却又让他们望而却步。

过高的收费,不但客观上影响了公证预防纠纷、规范行为、减少诉讼等职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挥,而且还造成当事人在不同公证机构间反复询价、讲价的混乱局面,迫使公证机构擅自下调收费比例。

3)计件收费的标准过低

①现行收费标准第二项规定出生、生存、死亡、学历、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每件收费仅为50-80元,这些公证事项看似简单,每份公证书仅仅一页纸,但是办证过程同样需花费很长时间。又如收费标准第三项规定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但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在确认身份、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投入也很多。过低的收费标准,不利于平衡公证成本、劳动付出与公证书之间的实有价值关系。

②收费标准第八项规定个人委托、声明每件收费200-400元,而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现在很大部分就是源自此类业务,公证机构为了确保公证书的真实、合法,在办证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财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过低的收费已远不能适应目前此类业务的实践状况,也不利于公证机构抵御办理此类业务所面临的风险。

修改建议

为了使公证服务项目收费能够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议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公证服务收费方式

1)在现有的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基础上新增计时收费、协商收费两种方式,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清点财产等工作量差异较大的公证服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方式,每小时收费600-800元;或采取一定限额内协商收费方式。

2)对于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而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大宗、复杂的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等,可采取在一定限额内协商收费的方式,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根据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花费时间的长短、对公证人专业知识要求的高低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增加公证服务项目和标准

1)增加出具执行证书的收费。由于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因此公证机构在对之前公证的赋强债权文书出具执行证书时,建议采用按件收费方式,每件收费1000-1500元,以免引发当事人对公证收费合理性的质疑。

2)增加公证核实收费。收费方式可参照现行收费标准第十项规定,按件收费50-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3)增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收费,收费方式在前文已有表述。

4)增加与公证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①上门办证费,当事人因特殊事由需公证机构派员上门办理公证业务的,按件另行收取上门费100-200元,去外省市、县办理的差旅费另计;

②办证加急费,每件收费30-50元,如特别复杂的公证服务项目(继承、保全证据等),公证机构可与当事人协商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每件最高不超过100元;

③公证档案查阅费,每次每卷30-50元(复印费另行酌情收取)。

5)增设公证服务收费的兜底性条款。公证服务项目在不断的拓展,收费标准无法穷尽列举,对于未列举的服务项目比照适用最近似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标准的可适用性。

3.调整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1)将现行收费标准第一项中的证明经济合同与证明民事协议合并、不再区分,均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如未涉及财产的,则按件收费,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2)调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并设定收费上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标的额的基数已发生巨变,致使按标的额比例计费与法律服务能力、公证产品价值间比例失调。因此必须下调计费比例,同时设定每件公证服务收费的上限,比如每件收费20000元封顶,使公证服务收费更具合理性,将老百姓的注意力从公证收费拉回到公证服务、公证产品价值上来。

3)适当调高计件收费的标准

①出生、亲属关系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虽说这些公证事项比较简单,对公证人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也不高,但此类公证书大部分发往境外使用,其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比其他公证书小,有时甚至还高于其他类的公证书。所以无论从体现公证书的价值还是公证人的价值来讲,都应适当调高这些业务的收费标准,建议每件收费150-200元(译文费按翻译公司的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②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声明公证,考虑到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所收费用两者间极不平衡,公证机构一旦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赔偿的数额则会是所收费用的百倍甚至千倍,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因此调高此类公证服务收费已势在必行,建议每件收费300-40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

综上所述,制定于十多年前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显然已不能很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恳请相关部门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公证服务所需的人数、时间和疑难及风险程度等因素,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将现有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和改革, 使之更加有利于公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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