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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轶婧《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发表日期:2016年1月8日  发布部门:admin  
    

股东,是一个公司组成和发展的基石。作为股东,他们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股东代表着一个公司经营、决策以及管理的水平,他们担负着募集公司资本,促进公司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司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赢得持续长久的生命力和活力的责任。当然,股东作为投资者也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多项权利。

    在本月的公证接待中,我碰到这样一个疑问:一位年长的女士前来办理委托公证,公证的内容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原来她是嘉兴某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自己长期身在国外,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她委托的人也是该公司的股东,这是否会引发股东间的权利冲突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重新翻阅了《公司法》,其中相关条文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事人与受托的股东合计占有该公司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股份,假设公司章程没有另外的规定的话,受托的股东一人即可决定该公司基本的事项,甚至连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样的重大事项也可由他一人直接拍板。那余下的股东等于形同虚设,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表决权。整个公司将被大股东独占操控,导致公司运营无法民主化。

但如果当事人委托股东以外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那么该代理人在行使某些股东权利时很可能会引起其余股东的反对,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议决议、财务报告资料、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查阅权、复制权等。所以,委托股东以外的人代为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极有可能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纵观目前的司法实践案例,对于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可以代为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并没有达成一致:(一)在孙光植与沈阳汉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中,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上诉人诉请应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和专业会计人员代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无相应规定,因此,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对此应由公司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而不宜以司法强制力加以保护;(二)在张咪琴与舟山市定海区泰隆土产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他人代为查阅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妨碍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没有征得公司的同意下或原告客观存在无法查阅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应予以禁止。但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股东委托有关专业人士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权利行使。同时,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对股东委托的“他人”予以限定,即“他人”只能是与公司无利害关系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若涉及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则通过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行业执业纪律责任来解决。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限制。所以在办理该类公证时,我们应仔细翻阅当事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审阅公司章程是否对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我们应向委托人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告知委托人委托其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由此可能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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