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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陈洁《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发表日期:2016年1月7日  发布部门:admin  
    

 

近日,有一位年轻的女士打电话前来咨询,她和他的男朋友已经订婚了,但尚未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就在前几天,这位女士的男友因为突发性疾病去世了,男友留有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基金、车辆等遗产。现如今这位女士已怀孕数月,她想知道她和未出世的孩子是否能够继承男友的遗产。

对于这位女士的不幸经历,我表示十分同情。虽然她和她的男友订了婚,但是这位女士和她的男友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这位女士并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也就是说她并不是继承人,因此她没有权利去继承其男友的遗产。

对于尚未出世的胎儿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文规定了胎儿也有权继承遗产。但是对于胎儿的继承问题,不能简单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进行“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

基于对合法婚姻的维护以及儿童利益的保护,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我们应当且必须为这个胎儿预留相应的份额。即使其他继承人或他人对胎儿与被继承人是否有血缘关系存在异议,我们仍旧应保留相应份额。

在胎儿出世之后,如果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仍旧对此有疑义,则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进行鉴定。对于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毋庸置疑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当然有权继承为他预留的属于他的那一份遗产。

若胎儿出世之后经过鉴定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则需再细分具体情况。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无法正常孕育胎儿的夫妻会选择人工受孕等技术手段来孕育生命。虽然这个胎儿可能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个胎儿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授意下产生的,并且从情感上来说,夫妻双方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胎儿的期盼之情是与对亲生子女的期盼之情是一样的。基于对儿童的保护,我们应当视其为亲生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地位与权利。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的母亲应当提供相应证明,证明胎儿是夫妻双方共同授意下通过人工受孕方式而产生的。

2、胎儿是妻子与在合法婚姻外的第三者孕育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胎儿出生之后当然无权继承为其预留的遗产份额,这些份额将会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可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例如说,来电咨询的这位年轻女士的腹中胎儿就属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胎儿出世后属于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但基于办理继承公证的严谨性,若这位女士要为其子女申请预留遗产份额或日后继承遗产,应当先提供证据(如亲子鉴定)证明该胎儿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

再例如说,被继承人与在合法婚姻外的第三者孕育的胎儿也属于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胎儿。虽然说这样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如亲子鉴定)能够证明该胎儿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也应该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当然,这项举证责任在于第三者。如果在举证之前遗产已经被继承完毕,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取回应当继承的遗产。

上述两个例子所说的胎儿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情形,如果是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与被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胎儿,本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就没必要为其预留相应的份额。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胎儿出生之时就是死体,则预留的遗产将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之后才去世的,则该遗产仍是先由死去的婴儿继承,然后再由婴儿的母亲作为婴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于个人学识有限,以上内容仅是我的浅薄之见,望各位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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