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大厅值班时,遇到一个比较复杂的继承案件,在此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来跟各位同事进行探讨。
案例如下:
咨询人的母亲去世后,咨询人的父亲带着年幼的四个亲生子女与另一女性结婚,此女性也是带着一个年幼的女儿再婚的。二○○五年左右,咨询人的后母去世,咨询人家庭来我处办理了两个公证,一个公证是继承公证,即继承咨询人后母遗产的公证,另一个则是咨询人父亲与两个亲生女儿及一个继女的赠与公证。办理公证后,咨询人家庭一直未依据上述两份公证书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宜,直至咨询人父亲于今年死亡。另在二○○七年左右,受赠之一的咨询人的妹妹也因病死亡。咨询人拿着公证书及相关材料一筹莫展,束手无策的找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分析上述案例,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财产的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上述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没有进行过户的属于咨询人父亲的这部分房屋财产就是赠与人即咨询人父亲的遗产,因赠与人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因此上述财产应依法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 赠与合同公证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未与受赠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事宜,因此,赠与人死亡后,就产生了未履行上述赠与合同的债。而这个债应该与上述的财产一起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来概括继承。
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会产生以下两种情形:
1、要求继承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受赠人的,则继承人应当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并取得所有权证后,完成交付手续。
2、要求继承的人正好为受赠人的,则债务人,债权人发生同一,产生民法上的混同,则只需办理完继承公证即可。
三、 已死亡受赠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受赠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要求赠与人完成交付的债权,属于受赠人的遗产,如果受赠人生前未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依法应该由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来承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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