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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亮:新常态下公证业务的路径选择
 
发表日期:2015年9月10日  发布部门:admin 出处:公证文选  作者:王明亮
    

注:作者为北京中信公证处主任

 

2014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说,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中央领导人首次以“新常态”来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与以往不同,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这就意味着中央高层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判断,习近平认为未来的中国经济将会呈现出如下三个主要特点: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笔者认为,作为主要服务于民商事领域的公证法律制度这一上层建筑也将不可避免地紧跟其经济基础的发展趋势:性质——“由权力向服务转变”,业务领域——“由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转变”,动力——“由行政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这三个问题也是公证制度将来要健康发展所必须厘清的三个基本问题。市场经济模式要求公证制度必须向着法律职业化、服务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本文欲以公证业务的发展为突破口,来重新反思市场经济下的互联网时代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证法律服务?我们如何对现有的传统业务进行巩固并进行新的业务领域的拓展?进而引起广大同仁(法律职业共同体)、学者参与到对公证权的基本性质、公证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公证制度发展的基本动力等一些关乎行业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的讨论中来,以期对公证行业的下一步改革提供一些思考。

一、公证既有业务的优化和创新

1、涉外、国内业务的主要类型

传统的公证业务分为涉外业务和国内业务,二者的分类标准是公证机构所出具公证书的使用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公证书在国内使用的为国内业务,公证书在国外使用的为涉外业务。国内业务又分为民事类业务和经济(商事)类业务,民事类业务主要指的是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购买或处分不动产、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公证业务,主要包括遗嘱、继承、赠与、民事协议(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委托、声明、民间借贷等公证事项。经济(商事)类业务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公民个人之间因各类商事活动而产生的公证业务类型,主要包括法人授权、股权转让(质押)、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公证事项。涉外业务主要见于我国的公民个人或企业前往国外旅游、留学、移民或投资等领域,其基本的公证业务种类为出生、无犯罪、亲属关系、国籍、证明信、委托、声明、学历、学位、成绩单、各类证照、公司章程、法人授权、签名等公证事项。

2、公证业务的发展创新

20007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公证机构由原来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科室逐步改制为享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这大大激发了广大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办理积极性,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化水平和市场服务意识也随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一些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西部地区的公证机构形成了自己鲜明的业务特色:北京、成都和包头的一些公证机构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出发,敏锐地寻找市场需求,向各类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宣传公证制度在预防纠纷、快速实现债权方面的优越性,使得公证已经成为了这类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关键一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和厦门的一些公证机构从公证文书的优势证据效力出发,牢牢地抓住市场需求,设计并开发了一整套各类证据固定的软件系统,在方便社会各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使得公证制度在证据领域不可替代的作用得到大大地彰显;昆明的一些公证机构利用自身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延伸公证法律服务的链条、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使得公证成为了当地二手房交易的消费习惯,同时,“绿色继承”的实践更是有利于提升我们整个行业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专业和公益形象,让公证变得真正的有价值。

二、互联网时代公证的跨界业务路径

1、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本质是让互动变得更加高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包括人机交互。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互通技术的高效应用,信息割据成为了历史,任何形式的垄断将变得不再可能,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都必须坚持以用户体验为中心,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围绕用户建立起一整套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模式,以赢得用户的认可。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特征,笔者更愿意借用和君集团合伙人赵大伟在其畅销书《互联网思维独孤九剑》中所归纳的互联网时代的九大思维: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在这九大思维中,用户思维是核心,它指的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从整个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建立起“以用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只有深度理解用户才能生存。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这三类思维关注的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只有能够持续地向用户提供简单的、超越其预期的、不断更新换代的商品和服务的组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这四类思维关注的是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营销方式,只有能够首先引起用户的关注并在利用大数据精准地分析每一位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再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其推介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以满足用户的需求、达到各方共赢的组织才能在互联网时代逐步发展壮大。最后,跨界思维关注的是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创新能力,跨界思维是互联网时代的标志,一个组织乃至一个行业在互联网时代必须具备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敢于创新的勇气和能力才能不被其他行业和组织跨界打劫甚至遭遇毁灭。

总的来讲,这九大思维的本质是:民主、开放、平等,民主指的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打造自己的商业模式时必须充分听取用户的意见和建议,让广大用户的优质体验贯穿到整个商业模式的每一个环节。开放指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一个组织的价值,是由其掌握的信息量决定的,开放变成一种生存的必须手段,你不开放,你就没有办法去获得更多的连接,也就没有办法掌握更多的信息量,大数据也就无从谈起。平等指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哪个组织和个人是互联网的中心,每一个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在互联网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并付诸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互联网时代公证行业面临的挑战

1)由权力思维向用户思维转变

公证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服务?围绕这个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但主流的观点认为公证权既不是典型的国家权力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服务,而是将公证权定性为社会公共权力中的证明权,这种权力是居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服务之间的一种法律授予的权力,兼具公权力和社会服务的特征。但笔者想要表达的是,不论公证权的性质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首先要强调的一定是公证权的法律服务属性,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决定的,公证制度的发展不能逆历史的潮流而动,离开了用户思维,公证制度的发展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2)由传统的坐堂办证思维向简约、极致、迭代思维转变

传统的办证方式是公证机构坐等当事人上门,让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的模式。互联网时代要求我们必须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简约(当事人更明白、少跑路)、极致(超越当事人的预期)的服务,并根据市场的需要每隔一定的周期推出新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迭代思维)。

3)由单兵作战、各自为政向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转变

传统的公证业务办理是由各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具体负责,各公证机构之间甚至是在公证机构内部并未对各公证事项形成电子化的案卷资料,更未建立对各公证申请人的诚信档案、公证法律消费习惯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还处在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状态,整个公证行业一盘散沙、信息闭塞。互联网时代要求我们在实现办公、办证系统的信息化基础上,在全行业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思维和平台思维实现与相关行业(金融、房管、法院等)的互联互通,并在这个过程中彰显公证行业的不可替代性。

4)由顽固保守向跨界思维转变

前文曾提到,传统公证行业的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遗嘱、继承、赠与、民事类协议、委托、声明、股权转让(质押)、贷款融资、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和涉外等领域。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跨界打劫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房多多打劫了房屋中介、余额宝打劫了银行、淘宝打劫了实体店铺、微信打劫了短信、数码相机打劫了乐凯胶卷、email打劫了邮局、苹果打劫了诺基亚……即便在我们熟悉的法律服务领域,赠与公证、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公证业务已经被打劫、中华遗嘱库将要打劫遗嘱公证、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将要打劫继承公证、安存将要打劫证据保全公证……如果我们现在仍然不努力、不反思、不创新并继续顽固保守,那么公证行业会越来越被边缘化。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我的观点是:如果社会有需求你不去满足,那么一定会有其他的制度和方式去满足社会的需求,等其他制度和方式取代你以后,你再想站出来的时候恐怕也就没你公证什么事儿了。互联网时代的座右铭是:你今天不去跨界打劫别人,你就被别人跨界打劫。

三、公证业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1、传统领域的公证业务如何巩固

前文提到,传统领域的公证业务岌岌可危,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巩固传统公证业务不被跨界打劫:

第一、全行业统一认识,一方面争取提高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增加对遗嘱公证补贴的力度,适当提高承办遗嘱公证的人员绩效工资,同时设立专人负责办理遗嘱公证的审批和投诉复查工作,减轻承办公证员的内部责任并防止投诉复查人对承办公证员进行过度的纠缠。众所周知,遗嘱公证最能体现公证员作为法律专家在财富传承领域的作用,在遗嘱公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的规定,对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所涉及财产的权属状况、遗嘱所附条件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全程参与,同时公证机构还有义务保障立遗嘱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最后实现。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的《继承法》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整个社会也对公证遗嘱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问题的另外一面是:(1)由于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当中所负的重要责任,承办公证员必须对此花费比其他公证事项更长的工作时间和更多的精力;(2)不论遗嘱公证办理得多么完美,总会有遗嘱公证的非受益人(利害关系人)来公证处找承办公证员理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虽然99%非受益人(利害关系人)都是无理取闹,但是这个无理取闹的过程让大多数的公证员对遗嘱公证望而却步;(3)遗嘱公证往往涉及立遗嘱人的重大财产的处分,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公证书中的任何一点瑕疵都有可能成为遗嘱受益人不能按照遗嘱获得遗产的原因,承办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的;(4)因为遗嘱公证的公益性,各地方物价部门要求各公证机构对遗嘱公证均实行按件收费,每件收费标准从200400元不等,这与公证员的付出完全不成正比。于是,遗嘱公证的矛盾便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因为遗嘱公证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承办公证员所负的重要义务,社会民众对遗嘱公证的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因为遗嘱公证的收费低廉、承办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和面对非受益人(利害关系人)的无理取闹时所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之大以及承担的责任之重,导致执业公证员对遗嘱公证都采取推诿、拒办的态度。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要想彻底解决公证员推诿拒办遗嘱公证的问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采取应对措施:(1)争取适当提高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这一点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实现,那么至少应该在公证机构内部增加对遗嘱公证补贴的力度,让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员感受到公证机构在坚持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2)设置专门的岗位负责办理遗嘱公证的审批和投诉复查工作,这一措施能够较好地把控遗嘱公证所存在的风险并且能够将无理取闹的非受益人(利害关系人)与承办公证员隔离开,防止他们对承办公证员进行过度的纠缠甚至骚扰。

第二、推行“绿色继承公证”制度,简化办证程序,仅让当事人提供获取证明材料的线索,由我们帮助当事人寻找证据并代为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以此来换取社会的认可。20151月,来自北京市政协的1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建议废除房地产登记部门和银行要求当事人在办理房屋和银行存款继承时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的做法。[1]委员们对继承权公证列了三宗罪:(1)手续繁琐;(2)人为地制造纠纷;(3)收费高。首当其冲的便是继承公证的手续繁琐,需要提供很多超出当事人能力范围的证明材料(比如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继承人需要在派出所、民政局、单位、房管局和医院等各个部门来回奔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国土资源部于2015326日向社会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针对上述提案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们应该意识到继承权公证的危机:继承公证不再是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和受遗赠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途径之一,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继承公证还要看继承公证与其他路径相比是否具有优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仅仅是确认了继承公证的优先效力。如果我们再不反思我们的办证程序和服务方式,那么社会将越来越不认可继承公证制度,我们整个行业的当务之急是:尽快简化办证程序,仅让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供寻找办理公证所需证明材料的基本线索,由公证机构代公证申请人前往有关机构寻找证据,并代为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所诟病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繁琐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改变至少有如下三点好处:(1)通过公证机构的代为调查取证能避免公证申请人在派出所、民政局、单位、房管局和医院等各个部门来回奔波,公证申请人需要做的仅仅是来公证机构做出放弃或申请继承遗产并委托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意思表示、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最后来公证机构领取不动产的权利凭证,只有通过这样的服务我们的继承公证制度才能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2)通过公证机构的代为调查取证使得公证机构能够更充分、更直接地与继承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其掌控部门接触,能够有效地避免遗漏继承人或其他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情形的出现。(3)在继承公证收费不做改变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增加了其服务的内容,这其实是变相地降低了公证收费,所以继承公证收费高的这一诟病实际上也迎刃而解。

第三、由中国公证协会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证信息平台(在此之前可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分平台),负责全国重要公证信息的查询和汇总工作。虽然中国公证协会已经于20141月开通了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但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在全国各个行业中尚处于落后的位置,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还处在沉睡的状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尚未建立自己的公证信息平台,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看来是任重而道远。其实,在公证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当中有很多的信息是非常有价值的,比如家庭成员的信息、不诚信(使用假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的当事人信息、融资人诚信信息(是否按时还款)等,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优势,将一些重要的公证信息搜集好、利用好,为公证行业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和行业的下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

第四、继续推进与银行、房管、法院的信息共享工作,以充分获得这些部门对公证工作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巩固现有的公证业务。从实用主义法学的角度来看,公证实际上是公证申请人为实现自己合法权益而用的一种手段而非其目的,要实现申请人的目的通常还需要其他部门,如房管部门、人民法院或银行的配合,所以这些重要部门对公证法律文书的认可程度实际上决定着公证制度是否真正“有用”。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者认为推进与银行、房管、法院的信息共享和日常沟通协调工作是公证工作发展的生命线,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让公证法律文书在这些部门不仅“能用”、而且“好用”。

2、新的业务领域如何拓展

互联网时代的核心是用户,谁掌握了用户谁就将在竞争中占据主动。以我处开展的融资类公证为例,自2004年至今我处在开展的这类公证业务中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方和用款方的用户资源,这些资金方大部分都是我处10多年以来良好的合作伙伴,而一些用款方也因为自身经营的需要对资金有持续的需求。为了切实降低社会的融资成本,扩大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我处于2014年底开通上线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社会金融公证服务平台,该平台的主要功能就是为有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登记、发布借贷需求、法律咨询、融资对接、合同公证、提存、代办抵押或解押登记、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服务。“社会金融公证服务平台”除办理合同公证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公证费用外,其他登记、咨询、融资对接、撮合服务均免费。

我处开通“社会金融公证服务平台”的初衷是想利用我处掌握的大数据资源,一方面为融资人提供成本最低廉的、差别化的融资服务(不同融资人对融资的速度、期限和成本承受能力都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为不同的资金方推荐与其融资业务品种相匹配的融资客户,并由我处对该融资客户的资质和风险等级进行初步的评估,为资金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由资金方综合各方情况来决定是否给融资客户发放贷款。显然,“社会金融公证服务平台”的上线开通充分体现了我处的用户思维、流量思维、平台思维和跨界思维。

综上,互联网时代要求我们必须紧跟新时代的思维,充分地解放思想,紧紧围绕法律所赋予公证制度的“优势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找准公证与市场需求的契合点,坚持“用户思维”这个中心,在法律的框架内敢于“跨界”、敢于“创新”,为行业新一轮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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