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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华《上门遗嘱公证》
 
发表日期:2015年9月2日  发布部门:admin  
    

案例背景:

李某的女儿来我处预约办理李某的遗嘱公证,并对公证人员称,因为李某因病住院,需要我处公证人员前去医院来办理。我处公证人员首先对李某的病情和精神状况了解,经对李某的女儿询问得知,李某现在因肿瘤住院,但是精神状况没有问题,表达清楚,李某的女儿也提供了李某所在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书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证明。关于李某的家庭情况,经询问得知,李某有二次婚姻,李某的女儿是李某第一次结婚后生育,后来李某第二次结婚,女方在和李某结婚时已经有一个孩子,而且现在已经成年。

办证思路:

对上述情况了解后,我处公证人员认为,按照遗嘱公证规则的要求,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请求我处指派公证人员上门办理的要求符合规定,而且根据医生提供的证明来看,办证人员认为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和表达能力应该不存在问题,但是最大的风险很可能是发生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即在处理遗产的阶段。因为多数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都是把遗产留给子女中的一位或者几位或者子女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怂恿遗嘱人立这样的遗嘱,甚至有的情况,还有把财产留给继承人范围之外在人员的;这种情况意味着部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实际丧失,而且多数的情况是这些继承人在处分遗产之前是不知道遗嘱人立有遗嘱的事情。亲属之间、家人之间如果关系和睦也还好,不和睦的情况,产生纠纷,首当其冲的就是公证处,为此打官司告公证处的多有发生。所以,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在遗嘱人提供的财产权利证明合法、真实的情况下,严格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人的身份和表达能力;

关于身份属实,可以多方面核实,比较身份证件的图片,通过聊天谈话了解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也可以对立遗嘱人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进行了解。

2、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公开的性质,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上述要求,非有关人员都需要回避。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人员也比较方便询问当事人一些事宜,比如其立遗嘱是否自愿,遗嘱内容是否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何在遗嘱上对财产如此安排处分,有无受到胁迫或者利诱的情况,其是否真实了解立如上遗嘱的法律意义,不妨多次告知立遗嘱人做如上遗嘱的法律效力,也要在办证过程中对当事人立遗嘱背后的缘由在询问过程中了解清楚并作相应记录;

3、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因为遗嘱的非公开属性,知晓的当事人少,比较容易保密,但是同时也就更容易造成个别的当事人更加会对遗嘱公证或者瑕疵的遗嘱公证发生质疑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办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严格遵守办证细则,不能诱导当事人,不能在办证过程中出现有失偏颇的表示,感觉风险较大的地方,询问的尽可能详细或者告知,并认真的做好记录以避免或者减少陷入发生纠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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