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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顾芳《公证申请人在公证活动中应以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为原则》
 
发表日期:2015年8月17日  发布部门:admin  
    

众所周知,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它渗透了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少了居民身份证,我们将寸步难行。公证作为依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然亦少不居民身份证。《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在当事人自己申请办理公证的情况下,无意外情况当事人一般提供的都是居民身份证原件,然而在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情况下,公证实务中往往很多代理人提供的是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户口簿,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

在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情况下,我认为应持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来办理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虽然是由代理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但是公证当事人仍应为委托人本人,因而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也属应当。又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而大多申办公证的当事人都是普通群众,书写的委托书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委托书否真由委托人签署的我们也无从得知。若代理人持有的是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鉴于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我们对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内心确认就会更进一步。但是若是特殊情况下,如委托人在国外,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根据《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审查当事人身份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下列证件:(一)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仅限未满十六周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四)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七)外国护照;(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上述其他身份证件原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公证的,较多法定代理人只携带了居民户口簿,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的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应当办理居民身份证。因此,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办理公证须提供居民身份证,这点是比较容易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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