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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轶婧《继承公证书格式的改进》
 
发表日期:2015年8月17日  发布部门:admin  
    

目前我处的继承公证书的格式采用的是要素式的公证书格式,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实践中相关人员已经设置好相关的格式,在起草公证书时选择正确的模板即可。

要素式的公证书格式,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强制执行的根据”的标准和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使公证文书和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

但要素式的公证书格式仍然存在有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现在大多数的继承都是继承房产、存款之类的,也有继承保单、股权等。在碰到特殊的遗产时,不仅要在公证书中载明一般性的法条,更需要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比如像继承保单类的,就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虽然浙江省颁布了关于小额继承的指导意见,可在程序上进行适当的简化,但笔者认为仍应在公证书及未到场的放弃继承人声明书中载明有无遗嘱、遗赠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如果仅仅表明继承人的立场难免会存在剥夺其他继承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导致公证书的准确性下降。

3、实践中,遗嘱继承的争议性比较大,在起草公证书时也不适用一般的要素式公证书的格式,笔者认为在遗嘱继承的公证书中应载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时间,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对遗嘱的内容是否无争议等情况。公证处应向所有合法的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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