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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平《继承权公证书格式探讨》
 
发表日期:2015年8月17日  发布部门:admin  
    

以发生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书为例,探讨一下我处现有继承权公证书可以改进的地方。

示例:

         

        

申请人:A

B

C

D(注:D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X

Y(注:假设XY为夫妻,遗产为夫妻共有财产,Y后于X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ABCD因继承被继承人XY的遗产一事,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X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Y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注:Y后于X死亡,发生转继承)

二、被继承人XY系原配夫妻,YX死亡后未再婚;被继承人XY共有4个子女,分别是ABCD;被继承人XY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三、被继承人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

1.坐落于房屋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

2.存于的人民币存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账号:)。

被继承人生前未就上述财产作过夫妻财产约定,上述财产是被继承人XY的夫妻共有财产, 一半为被继承人X的遗产、一半为被继承人Y的遗产。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ABCD告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在办理继承公证后,继承人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均表示已明确告知的内容。

ABC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继承人或他人向本处提出ABC中任意一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X的继承人Y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Y应继承X所遗留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其配偶、子女、父母。又因被继承人XY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XY系原配夫妻,YX死亡后未再婚,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XY的上述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ABC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公证员

 

 

 

@出证日期@

 

上述公证书与我处目前使用的转继承公证书模板的主要不同为:

1、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列作申请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全体继承人一同办理,在公证员的面前明确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权。所以,笔者认为即便是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理应成为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而且这样公证书在整个内容完整性上会更高,对于接收公证书的一方在理解公证书内容上无疑会降低难度。

2、有2个被继承人的,同时列为被继承人。遗产为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的,同时列为被继承人可以使得继承人通过一份公证书即可以继承取得完整的财产权利。

3、将告知内容与查明事实部分位置调换。我处原先的公证书模板中,告知内容放在查明事实部分前面,导致了公证书内容逻辑顺序的混乱,开头便告知继承人和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如何如何如何,而此时实际公证书甚至尚未交代任何实质内容,也不符合公证人员受理时的顺序。公证人员受理继承权公证时,正常的逻辑顺序肯定是1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2确定遗产的权属问题,3确定继承人的范围,4搞清楚谁继承谁放弃的问题。其中前3步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交叉情况,但第4步永远都是最后一步。

4、查明事实部分公证书用词的微调。

5、告知内容的合并,不再将告知继承人的内容与告知放弃继承权人的内容分开告知。

6、最后部分证词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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