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刘某夫妇有四个儿子,这四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的问题而发生争执,后兄弟四人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老二赡养父亲,老三、老四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现兄弟四人来到我处要求对此协议进行公证。
首先应当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存在多个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义务应如何履行呢?现在的农村家庭有几个子女的情况占大多数,子女之间经常为如何赡养父母发生纠纷。为此,《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这就是说,在有多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对赡养费可以协商解决,如谁承担多少,承担与否等,但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权利。而且,所订协议只能在子女间发生效力,子女们不得以存在此协议为由对抗父母的赡养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双方都有赡养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子女间的协议而发生变化。协议只是子女们就如何更好地赡养父母所作的分工,在父母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锁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子女们并不能据此协议就不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对所有子女而言,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就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
刘某夫妇的四个儿子为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只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做的分工,这种分工在刘某夫妇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四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若四人之间需要对此协议办理公证,我们还需审慎,首先审查协议中是否有法律禁止性条款,如负责赡养父亲的一方不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之类的条款。其次必须充分听取刘某夫妇的意见与意愿,是否是他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认可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分工。但对于此类协议,在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最好还是建议当事人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即可,一来居委会或村委会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可更为了解,二来可以对此协议的履行进行很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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