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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伟燕《如何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
 
发表日期:2015年8月17日  发布部门:admin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

广义上扶养关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负有提供供养义务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享有受供养权利的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狭义扶养关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间依法发生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规定,其“扶养”属于狭义的理解;我国《继承法》中没有区分主体,统一使用“扶养关系”语句。从立法原意上推论,扶养关系应是包括“抚养、赡养”解释,属于广义的理解。

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具体表现为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具体表现为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且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互相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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