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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春《单方委托行为证明时的区分审查》
 
发表日期:2015年7月2日  发布部门:admin  
    

委托公证,常见的证明方式分为三类: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证明委托书的签名(印鉴)属实,本文仅阐述“证明单方委托行为”的委托公证。

单方委托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审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需符合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从本条文的字面内容来看,对于内容和形式的审查,仅限于“行为”本身,并未要求对文书内容作审查,除非办证规则有特别要求。

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就委托公证中的房屋委托公证,通过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而设立了房屋委托公证的办证规则。根据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时,应对委托书内容作审查,即通过查阅房屋登记簿的方式核实委托书所处分的房屋权属凭证是否属实,以及该房屋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情况;如委托书所处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夫妻不能共同签署委托书的,应询问另一方是否同意处分。

综上,笔者认为:在委托公证中,宜根据委托书内容作区分审查,如委托书内容涉及房屋购买、出售、互换、继承、受遗赠、租赁、抵押等事宜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按照《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委托书的内容作实质性审查;如委托书内容不涉及房屋购买、继承、抵押等事宜的,则仅需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委托书内容作书面审查即可,审查的范围以不存在可直观发现的明显违反法律的内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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