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社会的建设,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遗嘱意识也随之越来越强。目前,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表示去世后,将房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表示去世后将遗产遗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办理公证时,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注意区分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我们在办理遗嘱继承时,一定要看看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其他人。
二、要注意审查受遗赠人是否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受遗赠后两个月”的起算点?遗赠属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三、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注意提示当事人
有相当一部分受遗赠人是根本不知道在法律规定上还有这“两个月”时间点的限制。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如果遗嘱受益人是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应当做好关于“两个月”这个时间点的告知工作,使受遗赠人“心中有数”,以避免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过了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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