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首页  |  关于誉天  |  公证指南  |  综合动态  |  法律之窗  |  公证查询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学习园地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学习园地-理论小能手
阅读 3174 次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俞金平《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代理他人在本公证机构办理公证,why?》
 
发表日期:2015年7月2日  发布部门:admin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公证法》是指导公证工作开展的根本大法;《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程序指南,其作用类似于诉讼法之于诉讼。《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实也跟诉讼法中的回避条款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目的自然是为了预防人情证、假证、错证的出现,从程序上阻止可能影响公证员公正判断的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

然而,公证制度的设计,或者说是公证机构的设置与诉讼制度的设计、法院的设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诉讼体系下很合理的规定,照搬到公证制度下来实行却又有了问题。原因很简单,请看如下几条法律:

《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二点:一是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二是只有设区的市和直辖市才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换句话说不设区的市、县最多只能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证法》还是《公证程序规则》都对公证的执业区域有明确的规定,公证申请人申办公证的,除委托、声明等极少部分公证事项,均应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结合上述二条规定,你会发现公证申请人申办公证(除委托、声明等少数公证外),其实也受到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必须向其住所地、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设区的市、县又只有一家公证机构,也就说申请人在申办相当一部分公证时,其实是别无选择地只能向某一家公证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导致的结果就是: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要申办公证的,如果其当地只有其一家公证处的,只能向其所在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回避原则,由其他公证员替其办理公证。

笔者猜想《公证法》应该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因此在设计法律时才并未直接写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本机构申办公证”之类的条款,而仅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公证法》为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公证员)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预留了余地(实际上本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申办公证的,在本地只有一家公证处的情况下也只能在本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而《公证程序规则》不知为何却略显突兀地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因为根据笔者前面所述,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是可以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的,那么既然连本人都可以申办公证,为何却反而不能作为代理人代理他人申办公证呢?难道自己申办公证的所牵连的利害关系还不如替他人申办公证牵连的利害关系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毫无依据,且完全不符合逻辑。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信息
打印本页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1024 x 768 分辨率
Copyright © 2013 嘉兴市公证处 版权所有  浙ICP备08105904号
电话:0573-82089530,89976210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华隆广场1号楼18楼(南湖大道与由拳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