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炳其(男,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4807134432)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立有一份遗嘱。张炳其已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上海市死亡,其遗嘱继承人沈康根据上述遗嘱要求继承张炳其的遗产,于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向本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张炳其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张炳其除了上述遗嘱外,张炳其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回复或虽回复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本处将按照上述遗嘱办理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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