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芬(女,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4511203328)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号:(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3134号]。刘美芬已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其遗嘱继承人任凤珍、任伟刚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刘美芬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刘美芬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刘美芬除了上述公证遗嘱外,刘美芬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回复或虽回复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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