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志康(男,一九二八年八月八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280808093X)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号:(2012)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321号],瞿淑英(女,一九三三年三月十二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3303120945)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号:(2012)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323号]。华志康已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瞿淑英已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华志康、瞿淑英的遗嘱继承人华小春(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出生)根据上述二份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华志康、瞿淑英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华志康、瞿淑英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华志康、瞿淑英除了上述公证遗嘱外,华志康、瞿淑英有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交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回复或虽回复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本处将按照上述二份公证遗嘱办理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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