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瑜(男,一九三八年一月十一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3801110037)、钱凤琴(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4112200023)分别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号:(2007)嘉誉证民内字第1310号、(2007)嘉誉证民内字第1311号]。吴瑜已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钱凤琴已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其遗嘱继承人吴子阳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吴瑜、钱凤琴的遗产,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吴瑜、钱凤琴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如有对上述公证遗嘱有异议(包括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则视为其他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公证遗嘱无异议。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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