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新宝(女, 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4606191223)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号:(2018)浙嘉誉证民内字第3933号]。江新宝已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死亡,其遗嘱继承人胡珠慧根据上述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江新宝的遗产,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本处已予受理。为充分保护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现以公告的方式向江新宝的合法继承人进行核实。公告期为30天,如对上述公证遗嘱有异议(包括有其他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请在公告期内向本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主张的,则视为其他合法继承人对上述公证遗嘱无异议。本处将按照上述公证遗嘱办理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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