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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信托的守护者
 
发表日期:2015年4月15日  发布部门:admin   作者:南京公证处 张鸣
    

我国古代的《离娄章句下》中有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在古人看来,无论祖辈开创的事业如何辉煌,在经过数代挥霍之后其积累的家业也就消耗殆尽了。在国内,伴随着“创一代”企业家们陆续步入退休年龄,如何实现企业的平稳科学接班,如何能够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实现家族永续基业长青,保障积累的财富可以安全的传递给后代而不被挥霍,正成为越来越紧迫的问题。同时,伴随着国人资产管理的意识逐渐养成并开始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遗嘱信托作为重要的资产管理和传承工具也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

所谓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是指遗嘱人(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建立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由受托人在遗嘱生效后以信托方式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过程。遗嘱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和功能特性为遗嘱人生前意愿得以在其死亡后继续贯彻实施提供了可能。受托人以信托目的为宗旨,以彰显委托人(遗嘱人)意愿为己任,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妥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处理信托财产就如同是委托人(遗嘱人)自己在操作一样;信托财产在委托人(遗嘱人)死亡后不受继承、遗产税费的侵蚀和分割,可以如委托人(遗嘱人)在世时一样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和处分;受益人作为受托人服务的对象,其利益能够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受到最佳的维护和实现。遗嘱信托的具体功能可以归纳为:避免后人遗产纷争、替代遗嘱优化遗产分配方式、增强遗产规划的可变性与个性化、使财产避免破产法影响、对所负担供养者作适当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缴付高昂遗产税等。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过去的熟人社会向信用社会的转轨期,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正发生默默的改变,诚信缺失严重和信用成本高企成为困扰和阻碍社会健康发展的主因。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渐成全社会生产生活的主旋律,遗嘱信托自然也不能例外。所以,如何确保遗嘱信托的依法合规,如何确保遗嘱执行和信托运行过程中都能真实体现遗嘱人的意愿,是我们大家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那么,答案是什么呢?

公证。由公证守护遗嘱信托是最好的选择!

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权威法律服务提供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乃是本职使命;以热情而专业的工作作风带给当事人温馨而庄重的司法体验,让群众可以真切的感知公证公信力,本就是公证的应有之义。

同时,公证在遗嘱信托业务中的优势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公证机构以公证制度特有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属性为依托,一直从事遗嘱订立、遗产处理和继承分配等家庭财产流转业务。经过60多年的不断实践和完善后,公证行业已经形成以“遗嘱+继承”为核心的高度专业化的业务模式。同时,公证的制度建设、法定证据效力、社会公信力、隐私保护功能、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认知度共同组成了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全方位能力,这些使公证开展遗嘱信托业务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公证机构参与遗嘱信托订立和执行全过程是再合适不过的。

2.自我国《公证法》实施以来,在广大司法行政、公证协会和公证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证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公证文书的国家公文书效力和司法权威性深入人心并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公证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表已经成为毋需多言的事实。

3.经过公证的遗嘱信托文件具有法定的最高证据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任何与公证遗嘱文件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形态均无法改变公证遗嘱,我国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遗嘱文件的最高法律效力。

4.严格、多层次的办理程序。在遗嘱信托公证办理过程中,将有两名公证人员互相配合全程负责,遵循严格的遗嘱公证程序规则,与立遗嘱人充分沟通后,将当事人个性化的表达内容详细记录并转化为高质量的遗嘱信托公证文件,并对整个办理过程实时录像,以文字加视频的全方位模式保障当事人订立遗嘱意愿和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除公证程序外,其他任何途径都不能改变遗嘱内容、降低遗嘱效力,从而在根本上确保信托遗嘱内容的安全和稳定。

5.完善的保密制度确保遗嘱信托隐私内容得到切实保护。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和遗嘱信托的所有信息在遗嘱人健在时绝对保密,除遗嘱人外任何人不得查询,遗嘱卷宗作为密卷单独保管。只有当遗嘱人去世之后,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依法查询,所以公证对个人隐私保密级别和安全性是最高的。

说了这么多,公证是如何守护遗嘱信托的呢?

【在遗嘱信托订立阶段】

公证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遗嘱订立和遗产处理实务经验,从多层面、多角度去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强化当事人真实、妥当的表达遗嘱信托意愿的能力。公证员在充分听取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和对未来家族财产传承和事业安排的表示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以专业的法律能力结合丰富的遗嘱办理经验,竭尽所能设计科学合理的遗嘱信托条款,用最贴切的法律语言表达当事人心愿,以公证文书延伸和固化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转化为真实、丰满和有效的法律文件。

在办理遗嘱信托公证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特有的纠纷预防和公证活动能动性,按照《信托法》、《继承法》和司法部的规章的指引去拟定遗嘱信托文件中的各项条款。比如说,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确认、自由意愿的记录、信托目的的合法、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信托财产合法且无产权瑕疵、对特留份做出妥善安排等内容,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当事人需求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必要审查,提出符合遗嘱人私人特点的法律建议,审慎地剔除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相冲突的不当内容,确保遗嘱信托条款的真实、流畅和有效,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在遗嘱执行阶段】

1)公证机构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启动遗嘱执行程序,核实死者死亡信息,确认死者近亲属、受托人、受益人身份。

2)召集死者的近亲属、受托人、受益人以及遗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遗嘱执行会议,宣布遗嘱内容。

3)对外发布死亡公告,对外界所申报的死者生前债务依法登记造册并对死者生前债务和债权人的真伪进行核实。

4)会同遗产清点机构人员对遗嘱中提及的财产种类、数量进行清点,对存在争议的财产部分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确认处理。

5)协助受托人办理遗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在信托运行阶段】

对于遗嘱内容主要为非资产管理型的信托事务时,公证机构乐于成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在诸如按时支付生活费,收取财产收益支付给受益人等事项中,公证机构完全有能力并将严格按照遗嘱人的意愿,高效、安全的完成信托义务。

对于遗嘱人指定了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受托人时,公证机构作为信托监察人对遗嘱信托的运行实施保护。

1)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否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全程监督;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要求及时纠正;对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协助受益人办理追讨赔偿事宜。

2)当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于信托事务执行产生纠纷时,凭借公证不伤和气、非诉的法律特质,积极调处纠纷,对于相关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在必要时提供给权威机构。

【结束语】

正如法国知名律师皮埃尔·莱勃勒(Pierre Lepaulle)对信托的形象描述:“从最庞大的战争赔款到最简单的遗产继承,从华尔街上最具创新金融计划到对子子孙孙的关爱,都可以看到信托的身影。信托在整个人类为了自我生存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中,无处不在……信托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守护天使,冷漠地、无所不在地陪伴着他们,从摇篮到坟墓。”信托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从中世纪诞生至今,在人们财富保全和传递的历史中发挥了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公证,公平正义的化身,必将始终守护着遗嘱信托的发展,为实现人们财富的百年传承梦想提供切实可行、权威高效的公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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