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发挥2项优势
制度优势。设置和完善公证制度的目的均在保障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为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提供有效手段,为国家依法调控经济社会生活有效实施社会管理提供重要途径。
职能优势。公证在社会管理中有着法律知识、业务技巧、谈话艺术、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优势。公证调解的手段和效力多样化,可以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衔接配合中起纽带作用。在参与各类协同、延伸、综合性纠纷化解中,形成相应的工作规范。公证执业地位的中立性能够保障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员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始终坚持中立,公平正义地引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消除矛盾纠纷。
关注3大领域
民事领域。公证通过引导、沟通、协商等隐形调解手段,让矛盾对抗在公证框架内自行调节、平衡和化解。
经济领域。企业可以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解决纠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重点领域。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为代表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是当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证在参与招投标、土地出让、房产交易、金融信贷、企业改制、拆迁安置等领域专项矛盾纠纷化解有着丰富、成功的经验。
提升5种能力
协调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能力。办理公证是法定程序的具体展现过程。这一过程确保真实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意义的法律事实在法的的框架内得到办理,强调“法律至上”的思维定势,维护法律秩序的高度统一。但社会中的习惯、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也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和法治的构成部分。因此,公证是多元价值的互动及妥协,是将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理性、经验等多种元素进行融合的过程。
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能力。法律规则的合理合法性最终由普遍民意认可。公证参与社会治理要求公证机构在依法行使证明权时要有一种平衡感,在追求法律效果、求得形式合理的同时,对公证证明的社会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不仅要预防和化解法律纷争,而且要理顺当事人情绪,使公证结果符合法律本意和社会发展方向。
调和公证主动性与被动性的能力。准确把握公证的主动性和被动性的界限,是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综合体现。公证应善于将公证置于大局中谋划和思考,应针对当事人和办证实际,发挥沟通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的职能,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统筹法律知识与办证经验的能力。公证只有具备理解、把握和贯彻政策的足够水平,才能切实解决好办证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政策水平无法直接从书本中获得,如果缺乏直接套用书本知识,导致公证办理结果难以得到当事人的普遍认同。
行使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能力。公证审查是公证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阶段,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证书的品质和效力。公证应从更大的社会效益角度看待公证实质审查的重大价值和意义。在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市场经济秩序还比较混乱,个人信用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对公证事项采取实质审查原则,能够强化公证的责任感、强化公证的公示和公信功能,提升公证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转载自 聚焦公证 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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