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业务、公证程序以及公证管理总章程的性质。综观《公证法》,它进一步界定了我国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职能定位,提出了法定公证原则,明确了公证业务范围和一系列保证公证执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体的权利义务与严格的法律责任。应该说,颁布实施《公证法》,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优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证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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